雷海潮谈促生育短板:托育机构入托率不足8%,须改革
标题
雷海潮谈促生育短板:
托育机构入托率不足8%,须改革
原标题
国务院关于推进
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作者
雷海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摘要
10日上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雷海潮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介绍了托育服务工作主要进展和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提出下一步要:
加强法治建设,做好法律政策规划衔接;
加强托位建设,夯实托育服务发展基础;
加强综合施策,建立长效支持机制;
加强医育结合,促进托育服务品质提升;
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以下为《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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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雷海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请审议。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配套支持措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强调要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
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开局良好、初见成效。
统计调查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38个,共有托位477万个,包含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幼儿园托班等多种模式,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一、工作主要进展和成效
01
强化政策法规保障,
明确托育服务发展目标任务
中央印发实施《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积极生育支持的重要措施之一,明确了新时代托育服务工作的定位和目标任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作出明确规定;
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
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颁布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修订职业教育法,提出加快培养托育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各地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探索多样化托育服务模式、规范托育机构准入与监管、提供政策和配套措施支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推进托育服务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江苏省、贵州省将托育服务条例列入2023—2027年立法规划。
“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列为经济社会发展20个主要指标之一。2020年以来,《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对推进托育服务工作作出部署。
国务院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并于2023年提高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托育服务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建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和完善监管服务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将“完善生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列为全周期保障人群健康的重要内容。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围绕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细化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政策。
北京、天津、山西、浙江、安徽、山东、广东、广西、四川、青海、云南等省份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分工,统筹推动落实。
半数以上省份将发展托育服务作为民生实事项目,江苏、青海连续5年将普惠托育服务列为省政府民生实事。
北京、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青海、宁夏等省份制定托育服务专项规划。
2022年,全国所有市地级行政区编制完成“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制定资金投入、场地供应、金融支持、政策协调等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措施,以地市为单位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突破。
02
强化标准规范支撑,
推动托育服务提质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从机构设置、建筑设计、场地设施、登记备案、收托管理、人员规模、保育照护、营养喂养、健康管理、伤害预防、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着力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指导各地建立托育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保障在托婴幼儿环境安全;
编制印发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社区建设等工作增补托育服务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推动在社区公共空间优先设置托育服务设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促进利用居民住宅提供托育服务的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出台托育机构设置管理、登记备案等实施细则,制定设施配置、运营管理、服务规范、等级划分和评定等地方标准,进一步提升托育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03
强化多元投入保障,
增强托育服务供给能力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明确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2021—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托育服务公办能力提升项目和普惠托育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49.1亿元支持130个县级以上托育综合服务中心、62个公办托育机构和12万多个普惠托位建设。超长期特别国债设立托育建设投向领域。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2024年遴选30个地市,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30亿元,推动地方结合实际发展普惠托育。
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评选了175家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下拨补助资金150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社区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措施。北京市明确普惠托育收费标准和补助政策,按照实际收托婴幼儿数,向普惠托育机构发放每月每人1000元补助和每天每平米不超过5元租金补助。
浙江省将“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列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福建省2022—2023年每年安排财政资金,为每个新增托位提供省级补助1万元,共投入3亿元,建成5万个普惠托位。
全国1315个县出台了面向家庭的入托消费券,以及面向托育机构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支持措施。
04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托育服务专业化水平
教育部在中职、高职专科、职业本科等三个职业教育阶段增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支持相关高校开设托育服务领域继续教育专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保育师、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指导急需紧缺育婴员、保育师等从业人员的地方相应纳入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积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出版托育专业高等职业教育阶段教材14种、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教材9种。
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组织开展全国托育职业技能竞赛,推动提升托育服务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全国卫生健康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健全托育专业标准,加强托育专业教材建设。
多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建设托育研究中心,开展理论研究,培训专业人才。
上海市依托职业院校和开放大学强化对育婴员、保育师等从业人员的职前职后培训,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30个省份举办了省级托育职业技能竞赛,湖南省对特等奖获奖者推荐申报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厦门市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中增设托育服务专业类别。
05
强化医育有机结合,
拓展丰富托育服务内涵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面向托育机构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加强儿童照护指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落实疾病防控责任等,在婴幼儿膳食营养、身体发育、疾病防控、保育照护等方面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国家乡村振兴局持续实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基层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2个县(市、区)推广回应性照护等适宜技术。
国家卫生健康委——
印发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对备案托育机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进行现场核实勘验;
发布实施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推动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指导家庭养育人掌握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提升健康养育照护能力和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科学生产。
浙江省依托各级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60余家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成都市建立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派从事卫生保健工作的专业人员担任健康管理员,备案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配备实现全覆盖。
06
强化统计调查分析,
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在11个省份的160个区县开展托育服务供给调查,调查区县常住人口约1.1亿人,调查结果为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提供实证依据。
2022年,国家统计局指导建立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明确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2022—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全国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全国托育服务资源供给能力、供给特征及托育服务机构发展现状,动态监测我国托育服务发展概况,为促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托育服务规范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截至2023年底,托育服务全职从业人员约112.4万人,其中保育人员约56.6万人,占比50.4%。据教育部统计,2023年全国幼儿园在托的2—3岁幼儿33.7万人,占全国在托婴幼儿数的15%。
各地依托统计调查制度,建立托育服务机构统计项目,动态了解托育服务机构经营、托位数量等情况。重庆市建立托育台账系统,为每个托育机构建立“机构身份码”,基本实现个案统计分析。
07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坚决守住托育服务安全底线
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针对行业领域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开展托育机构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安全生产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改,抓实经常性、针对性安全知识普及,夯实安全基础。
2023—2024年,国家疾控局牵头对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开展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做好儿童近视综合防控工作。
各地加快建立相关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常态化、互动式专项行动,定期对托育机构的日常服务管理、从业人员资质与道德规范、食品安全、卫生保健、消防安保、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安徽省指导所辖地市制定托育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
甘肃省将托育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对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实施常态化监督检查,持续加大行业动态监管力度。
08
强化正面宣传引导,
营造托育服务发展良好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全国托育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年度工作推进会、专题培训班,邀请媒体实地调研采访,大力推介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
2023—202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以“普惠托育,共同行动”、“放心托育,方便可及”为主题,组织开展全国托育服务宣传月活动,提高托育服务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
中国人口学会成立托育服务分会,积极推动托育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通过开展“惠育中国”、“养育未来”等项目,探索推动为欠发达农村地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最美育婴员”选树宣传活动,提升育婴员队伍职业认同感。
2024年,贵州省利用基本公共卫生优化生育项目资金,开展托育等生育支持政策宣传咨询服务。
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530万元,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医育结合”试点等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01
地方重视程度不高,
有效供给不足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没有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认识发展托育服务事业的重要性、紧迫性,认为随着出生人口减少,再过几年托位不足的问题可以自然解决,在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抓得不紧、推进不快。
一些地方只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政府作用,导致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较少。多地调查显示,超过三成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有送托需求,受行业发展阶段及服务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目前全国实际入托率仅为7.86%,现有托位缺口较大。
一些省份对千人口托位数指标进行分解时,只考虑指标是否容易完成,未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家庭需求等实际情况,出现了“需要的建不成,建成的用不上”资源错配现象,托位供给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02
运营成本难降,
普惠程度不高
托育机构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租用商业楼宇开办,需自行负担房租、人工、装修、运营等成本,房租和人工成本占总收入的75%以上,普遍面临着前期投入多、运营成本高、投资回收周期长、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约七成处于亏损状态。
一些地方出台的支持措施力度较小、覆盖范围较窄,有的地方探索试行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时间较短,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需持续观察。
2023年,全国民办托育机构占全部托育机构的89.5%,平均托育服务收费价格(不包括餐费)为1978元/人/月,一线城市在5500元/人/月以上,与群众的支付能力和期待存在较大差距,许多有送托需求的家庭望而却步。
托育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不敢托、不放心的现象较为普遍,“家庭送托难”与“机构收托不足”并存,2023年全国托位实际使用率仅为46.7%。
03
支持措施落地慢,
短板弱项多
一些地方对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落实督促不力,未将住宅项目配建的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导致新建小区中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没有落实到位,抽样调查显示,全国仅有6.15%的社区建有托育服务设施。
相当一部分托育机构与其他工商业用户同址经营,水电气热民用价格政策直接计量有难度,有的线路改造成本需要托育机构自行承担,不少托育机构难以享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支持政策。
托育相关职业因缺乏法律依据,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只能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养体系和晋升通道尚不完善,薪酬待遇水平普遍较低,职业归属感不强、吸引力不够,从业人员流失率高。
04
综合监管不完善,
存在安全隐患
托育机构综合监管未纳入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缺乏具体实施细则,跨部门监管机制不健全,处罚规定不明晰,对托育机构监督引导作用发挥有限。托育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开办无须事前许可,如何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管需要不断探索。
虽然规定了托育机构应该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但由于缺乏对不备案托育机构的约束性措施,目前全国托育机构备案率仅为42%,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和质量安全面临较大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发展托育服务——
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家庭养育负担,提振生育水平,促进实现人口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有助于增加就业岗位,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01
加强法治建设,
做好法律政策规划衔接
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推动完善配套措施,明晰政府、社会、机构、家庭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健全托育服务标准和规范。
推动将托育服务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十五五”相关规划,科学谋划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
02
加强托位建设,
夯实托育服务发展基础
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提高公建托位占比,努力实现“十四五”期末千人口托位数4.5个的目标任务。
根据出生人口变化情况和区域间人口流动特征,合理确定托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深入实施“十四五”托育建设工程,加强托育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办托育服务网络、普惠示范性托育机构。
引导地方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要求,在既有居住区中多措并举补充托育服务设施,加强存量闲置房屋和设施改造利用。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通过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方式,发展多种模式托育服务,多渠道增加供给。
03
加强综合施策,
建立长效支持机制
进一步研究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并落实好放宽最长租赁期限、水电气热实行民用价格等优惠措施,落实好托育相关税费支持政策。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校等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
促进产教融合,提升托育服务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有效性。依法推动将托育师列入准入类职业资格目录,完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评价标准、创新成长机制、健全收入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畅通职业发展路径。
04
加强医育结合,
促进托育服务品质提升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通过与托育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
提升托育机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引导托育机构积极举办或参与优生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促进供需双方互动,增进彼此了解,消除群众疑虑,营造良好氛围。
05
加强综合监管,
推动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压实地方对托育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托育机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消防安全、应急能力等方面的常态化监管,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处罚整改等信息部门间共享,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检查、问题隐患动态整治、数字化智慧化监管以及信用管理“黑名单”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使监管更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作用,组织第三方对托育机构开展综合评价,探索将机构奖补资金发放与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婴幼儿家长满意度评价结果等相挂钩,确保监督实效。
(本文仅代表发言专家的个人观点,与“健康国策2050”学术平台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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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二期《从医联体到健共体:医疗/医保政策如何协同?》:国家卫健委医共体指导专家林枫教授(部委专家)、浙江玉环人民医院健共体集团院长董寅(医院集团)、健共体(南平)互联网医院院长宋斌(数字健共体)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三期《全人全程的全科医学服务展望》:中国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袁蓓蓓教授(部委专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联合工作委员会主席杜兆辉医生(全科管理者)、北京儿童医院童缘网负责人苏小虎(儿科全科服务平台)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四期《医疗“好差评”模式:医院/医师信用评价与监管》:汪剑锋(福建医保局稽查处副处长)、刘日记(苏州卫健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史岩(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评价部副主任)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五期《民法典对患者、医院医生、医药行业的影响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咨询专家郑雪倩(医事法)与刘炫麟(医药法)、公益律师韩晓晨(患者服务)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六期《医药/医疗反垄断政策前瞻》: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委成员孟雁北(政策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海涛(反垄断法分析)、律师万江(反垄断案例分析)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一期《医药代表合规转型》:上海药监局原局长唐民皓(政策解读)、彭天曜律师(合规指引)、张廷杰总监(准入策略)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期《医疗/医药反腐动向》:国家卫健委咨询专家王岳(政策解读)、资深医药准入专家点苍鹤(药企策略)、孙超律师(合规指引)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三期《健康政策半年展望会》: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毓辉(健康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咨询专家宋新(数字健康政策)、国家医保局咨询专家姚岚(医保商保政策)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四期《DRG除外支付》:国家医改云南玉溪DRG项目专家刘芷辰(DRG政策)、“村夫日记”创始人赵衡(DRG对商保与药企影响)、资深政务副总裁陈炳澍(企业DRG实操)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五期《公立/民营医院亏损治理》:湖北省医改办原副主任阮小明(新冠疫情对医院影响)、国家卫健委财务会计专家刘宏伟(公立医院亏损建言)、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分会领导余小宝院长(民营医院亏损建言)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六期《医保按疗效(健康效果)付费》:国家卫健委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主任陈英耀(上海医保局试点)、美国佐治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陈茁(美国欧盟案例)、徐州医保局待遇医药处处长杨义森(医保配套法规政策)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七期《中成药集采:政策解读与应对策略》: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谢雁鸣(价值评估与真实世界研究)、“风云药谈”创始人张廷杰(集采竞标:准入路径与报价策略)、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政策体系:打破三大惯例,洞察五大趋势)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八期《惠民保:政企关系与多层次保障》:国家卫健委/医保局咨询专家朱铭来(价值评估模型)、成都市医保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廖凌(“惠蓉保”)、某商保公司部门副总严霄(“共保体”设计)、镁信健康前高管蔡卓(创新药准入)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九期《创新药放弃医保创新高:标内/标外、院内/院外哪个香?》:国家医保局咨询专家宣建伟(中美对比与价值评估)、上海医保局咨询专家(医保药品落地机制)、准入培训专家徐川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期《打击欺诈骗保:政策动向与操作规程》: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专家龚忆莼(过度医疗判定)、国家医保局医保法规咨询专家张卿(欺诈骗保判定)、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医保飞行检查常见争议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专家张群(医院医保质量管理)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一期《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动向与对策》:国家医保局DRG/DIP政策咨询专家杨燕绥(为健康付费与健康绩效评估),国家医保局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专家指导组组长(医药/医疗类编码进展),国家医保局DRG付费技术指导组临床论证组组长郭默宁(DRG临床质量管理),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支付+”创新医保政策,支付方式改革六大动向)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二期《医学指南/共识:医政管理变局与对策》:原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于宗河(专家共识—医学指南—国家诊疗规范:行政监管逻辑)、中国临床实践指南联盟联合发起人、《实用内科学》主编王吉耀(医学指南制定:方法学前置性审查与“推荐意见”合理性评价)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三期《六部委试点城市医疗集团:动向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县域医共体咨询专家林枫教授(镇江模式与分级诊疗)、国家医保局DRG/DIP咨询专家何继明教授(支付方式改革与三医联动)、深圳卫健委陈瑶博士(深圳罗湖模式)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四期《医保个人账户改革/门诊统筹:动向与对策》:国家医保局政策咨询专家王超群、法律咨询专家娄宇、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连锁药店专家黄修祥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五期《药品招采“二次议价”卷土重来:是非与利弊》: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咨询专家房志武、医药产业大V涂宏钢(Dr.2)、商业贿赂案件资深律师左玉茹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六期《北京长峰医院大火:卫生综合监管与防灾须知》:北京城市规划院马良伟老院长、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杨海宇副总建筑师、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成员吴健院长、社会办医专家张苏华所长
健康治理系列第十七期《五部委打击骗保,医保/医院/药企应对策略》: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飞行检查”专家任克华、国家医保DRG临床论证专家冷家骅、湖北医保局政策法规咨询专家于长永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八期《2023医保国谈:前瞻与对策》:知名药物经济学家胡善联、RDPAC高级总监李京帅、“风云药谈”创始人张廷杰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九期《2023医保飞行检查:重大变化与院企对策》:某省医保系统基金监管专家王昊昀、某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二级调研员周鹏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陶剑虹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期《医疗/医药反腐整治:医院/药企如何研判/应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主委级专家宋冬雷、世界50强药企前高管丁利华、原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相关课题组负责人梁嘉琳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一期《反腐之后,如何倡廉:公立医院薪酬绩效改革论辩》:中央推广的“三明医改”卫健委领导周显葆、国家卫健委直属医院运营管理部部长宿小满、知名医院管理咨询机构创始人秦永方、有关部委医疗反腐课题组长梁嘉琳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一期《医疗/医药双轨制的秘密》:原国家食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李国庆、江苏卫健委原副主任李少冬、上海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李芬研究员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二期《机构/散户投资人的政策素养》:科技部、工信部生物医药领域评审专家郑玉芬、医疗健康投资50人论坛(H50)2020年度轮值主席杨瑞荣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三期《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动向与对策建议》:海南省原卫生厅长白志勤(省级试点)、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原副局长徐毓才(基层视角)、香港教育大学教授和经纬(港台启示)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四期《剖析医保报销堵点:国家医保局大排查》:江西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原处长蔡海清(医保政策视角)、安徽蚌埠医保中心原主任秦鹏(医保经办视角)、《医院管理能力探讨》作者诸任之(医疗管理视角)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五期:《医保-医院-药企“三角债”上榜:成因与对策》:中国劳科院原副院长谭中和(“医保-药企直接结算”与医保局考核)、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姚宇(地方医改真实痛点破解)、西交大一附院医疗管理专家左煌(医院运营管理&合规建设)
茗谈书友会第一期《寻找政策与传播“黄金分割点”》: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传播咨询专家梁嘉琳(健康战略传播)、中央网信办咨询专家刘灿国(政策宣传指引)、创新生物制药公关联盟发起人张辉(传播实战经验)
茗谈书友会第二期《中国药品监管史》:北京大学药物政策专家韩晟《中国药品价格监管20年》、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市级集采:合理吗?能行吗?管用吗?》、口腔医院院长/国际牙医师学院fellow王聿明《种植牙价格专项治理:医保新政的行业影响与应对》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一期《为乡村医疗卫生能做点什么?》:全科医学主委潘志刚教授(政策解读)、县域健康共同体董寅总院长(区域级一体化管理)、英国伯明翰大学姚弥博士(海外经验)、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郭发刚全科医生(基层院长建言)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二期《为医疗/医药反腐能做点什么?》:国家卫健委财务会计咨询专家王洁教授(医院内控体系)、国务院医改秘书长课题组组长梁嘉琳(制度体系与政策工具)、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评定优秀医保局王敏科长(医保定点医师/护师/药师/技师管理)、跨国医药企业协会(RDPAC)合规负责人敬礼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三期《中央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影响与对策》北大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陆杰华、全国养老服务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张乃子、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副所长韩涵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四期:《国家卫健委推一体化诊疗“专病中心”:问题与对策》清华长庚医院副院长魏来、北大肿瘤医院党委副书记薛冬、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专家张立强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一期《罕见病公共政策体系》:国家卫健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顾问李定国(罕见病监管史)、国家人社部/中国银保监会咨询专家郑秉文(罕见病创新筹资与支付)、国家药监局咨询专家杨悦(罕见病立法与监管科学)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二期《脊髓损伤患者综合保障》(倡议书首发):国家重点医院康复专家许涛(诊疗认知)、前中国体操冠军桑兰(国际经验)、公益组织创办人潘美好(国内现状)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三期《保生育健康:“三医”政策能做什么?》: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人口战略)、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荣誉院士程利南(妇幼健康)、宁波洪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伟院长(“生育友好未来社区”前沿探索)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四期《学生心理悲剧多发,构建公平/优质的精神心理服务体系》:同济大学精神卫生中心特聘教授黄智生(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心理危机干预)、国家卫健委卫生应急处置指导专家程文红(精神心理治疗)、中央文明办等“心理专家讲坛”主讲任苇(重大突发事件心理援助)
史晨瑾 | 审稿
李佩 | 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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